近日,公司在《2020年经营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制胶厂环境保护工作奖惩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制胶厂必须设立环境保护专职人员,厂长、书记为环境保护的责任人。胶厂管理人员中必须有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制胶厂环境保护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因环保处理不达标、造成污染物直排、漏排等影响环境保护事件发生的,所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由责任制胶厂管理人员共同承担经济处罚的1%-10%;公司内部自行监测连续两次不达标的(自行监测每月2次),经核实,因人为因素管理不善,由责任制胶厂管理人员共同承担的经济处罚金总额1千元,自行监测连续三次不达标的(自行监测每月2次),经核实,因人为因素造成的管理不善,由责任制胶厂管理人员共同承担的经济处罚金总额3千元;对因环保限产(包括停产的),其主要负责人当月工资按本胶厂上年度生产期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5000元/月),但不低于西双版纳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其他管理人员依次按系数计发;对国家环保部门年度执法检查均合格通过且完成年度生产指标任务的制胶厂,公司年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同时,该实施细则案还对制胶厂环保人员使用要求,考核、工资发放标准等制定了相应的条款。(李润华)